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37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37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该公司法务。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

经营者:苗艳军,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徐水区杰鑫五金水暖经销处(以下简称杰鑫五金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帅飞、被告杰鑫五金经销处的经营者苗艳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核潜艇地漏产品、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核潜艇”商标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

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原告获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内。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谋取不法利益。

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构成对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杰鑫五金经销处辩称:1.其所经营的店铺是新开的,对原告的品牌并不熟悉,其并没有专业从事五金卫浴行业;

2.“核潜艇”的品牌与原告的品牌完全是两个概念,所销售的也只是“核潜艇”品牌的产品,并不是原告品牌;

3.“核潜艇”的商标与原告品牌的图案并不一致;

4.开店以来所卖出的产品很少,也没有以“潜水艇”的名义向客户推销;

5.其店内涉案产品已经下架。

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因向法庭出示的公证购买产品为包装显示“潜水艇”地漏产品,而非本案诉请的“核潜艇”地漏产品,故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潜水艇地漏产品、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潜水艇’商标的行为,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潜水艇”商标带有‘核潜艇’字样及图形的商标作为广告展览。

”其他诉讼请求同起诉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李伟与河北省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公证员张某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一同在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长城北大街的(日丰管管用五十年杰鑫五金)销售店铺,以105元的价格购买了地漏两个(一个包装显示为“潜水艇”,一个包装显示为“核潜艇”),付款后取得收据二张,名片一张。

保定市直隶公证处出具的(2019)冀保直证经字第794号公证书,证明了上述取证过程。

原告以两个地漏产品侵害商标权为由分别于2020年7月23日和2020年8月6日在本院立案,案号分别为(2020)冀06知民初299号和本案号。

(2020)冀06知民初299号案件诉请第一项为“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潜水艇地漏产品、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潜水艇’商标的行为”,该案已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述两案件起诉状除诉请第一项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原告因当庭向法庭出示公证购买产品非诉请产品而变更诉讼请求,而变更后的诉请与(2020)冀06知民初299号案件的诉请基本一致,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