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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王禹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王禹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王禹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11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禹博,男,汉族,1998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禹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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