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115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禹博,男,汉族,1998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德,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禹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