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998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县因村三味国大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殷村镇殷村红旗大街405号。
经营者左增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因村三味国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