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57号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华比银行大厦**1402B。
法定代表人:陈曼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佳鹏,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翁佳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