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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与翁佳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5357号
案件名称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与翁佳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翁佳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57号 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华比银行大厦**1402B。

法定代表人:陈曼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佳鹏,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翁佳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香港一慕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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