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8446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曙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844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曙光,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住所地张家港市v>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