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844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业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曙光,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张,住所地张家港市v>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