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9987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茂臣食品便利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华晨世纪购物中心****门面。
经营者:周茂臣,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茂臣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茂臣食品便利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茂臣食品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