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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义县义州镇守利土杂综合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义县义州镇守利土杂综合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县义州镇守利土杂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9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县义州镇守利土杂综合商店,,住所地义县义州镇中兴街**经营者:朱守利。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县义州镇守利土杂综合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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