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066号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与府前路交汇环球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N。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健,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单恩宝,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文武文具批发部,,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老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0。
经营者:卢文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忠明,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忠明,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文武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