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401号 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住所地日本东京都丰岛区南池袋2丁目27番地5。
法定代表人:平栗哲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伟,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登超,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金炳,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与被告张国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张国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精工油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