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39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青湖镇朱婷婷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青湖镇驻地青华路南侧经营者:朱婷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东海县青湖镇朱婷婷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