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037号之二原告: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
法定代表人:狄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冰清,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陵饭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7462.50元,由原告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