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4463号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临建**。
法定代表人:李昕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港新记鲜入围煮餐厅,,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状元境**酒店**西侧经营者:周烨。
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港新记鲜入围煮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北京鲜鲜唯煮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