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4民初4670号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MW18X7Y,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龙藏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
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P3JGL3A,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静。
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