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532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系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鑫军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李殿军,系经理。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军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邰越群审判员 张维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贺菲书记员王依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