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3743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冯梅,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