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783号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相度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嶂背社区园湖路**雅光厂厂房**301/div> 法定代表人:黄伟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相度服饰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