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702执2001号之一被执行人:潘杰,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
被执行人潘杰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已确定的执行内容为: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七千元。
由于被执行人潘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杰分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7日、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1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工商没有股权,证券公司没有开户。
于2020年8月5日向常德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杰有适合的可执行财产。
2020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潘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罚金金额为67000元,已追缴被执行人金额0元,尚有67000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潘杰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702执20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 亮审判员 何李伟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曾彪书记员黄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