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996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职务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孙伯镇温馨如家宾馆,经营场所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孙西村。
经营者:黄晶。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孙伯镇温馨如家宾馆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肥城市孙伯镇温馨如家宾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