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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延陵镇秀芝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81民初5704号
案件名称5704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丹阳市延陵镇秀芝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市延陵镇秀芝蛋糕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704号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Y,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宇洋中央金座**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延陵镇秀芝蛋糕店(曾用名:丹阳市延陵镇摩尼卡蛋糕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G,经营场所丹阳市延陵镇昌国北路。

经营者:李秀芝,女,1985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系李秀芝丈夫),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延陵镇秀芝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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