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知民初12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6724996Q。
法定代表人:黄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亮,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尔木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店,住所,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天龙宾馆旁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N5R2T。
法定代表人:蹇海波,该店经营者。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格尔木一品黄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