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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冉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04知民初786号
案件名称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冉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郑州冉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786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冉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轻工业学院家属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鹤。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冉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名称为“清水源精品店”销售名称为“奥托博克轮椅轮胎配件+小轮6寸轮胎一套+6*1/4+1外胎一个内胎一个”的商品中使用“奥托博克”商标的侵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称,奥托博克健康康复集团于1919年成立于德国,长期从事医疗健康领域中假肢矫形器等产品的生产及服务,1993年在北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始在中国以“奥托博克”为商标的假肢等康复产品的生产及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1998年4月,原告注册取得第10类“奥托博克”商标,注册号为1169333,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4月20日;

2019年11月注册取得第12类“奥托博克”商标,注册号为36839132,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0日。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经营的“清水源精品店”的店铺内,销售名称为“奥托博克轮椅轮胎配件+小轮6寸轮胎一套+6*1/4+1外胎一个内胎一个”的产品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要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案中,根据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郑州冉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未找到被告,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依此规定,本案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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