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52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南渡荣斌大溪眼镜加盟店,经,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区春晖路**“大溪眼镜店。
经营者:张荣彬,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住江苏省溧阳市/div>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南渡荣斌大溪眼镜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之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南渡荣斌大溪眼镜加盟店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之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