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6126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MJC80929X1。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金华茶城安溪凤山茶业,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0MA3H39K573。
经营者:陈朝水,经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德州金华茶城安溪凤山茶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