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4341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志勇,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
住址:河南省尉氏县********。
公民身份号码:410************。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志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