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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2166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6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黄杨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CD194A。

经营者:王启超。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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