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6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黄杨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CD194A。
经营者:王启超。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谢家湾鹅小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