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70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郭建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70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鹤山路**福林鞋服商场C-1/div> 经营者:王玉梅。

被告: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团结路侧iv> 法定代表人:郭建柱。

被告:郭建柱,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郭建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郭建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郭建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承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