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5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同乐,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虎。
被告:广州杨海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涌路**之九3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YWD91。
法定代表人:黄立巧。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虎、广州杨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泉慧 书记员周爽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