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4277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晶晶,女,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