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陶比尔萨尔甘斯股份公司(StaubliSargansAG),住所地瑞士圣加伦州萨尔甘斯市大田街**。
法定代表人:乌尔班·皮乌斯·杰曼(GermannUrbanPius)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302法定代表人:赵伟。
申请执行人史陶比尔萨尔甘斯股份公司(StaubliSargansAG)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弘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史陶比尔萨尔甘斯股份公司(StaubliSargansAG)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以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5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