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2180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百斯特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锦街道聚荟街**。
经营者:王兰,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div>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百斯特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