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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小彤彤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3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小彤彤便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小彤彤便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初176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90。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三迪加州阳光15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ECA86H。

经营者:刘润亚。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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