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2433号之二 申请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08-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静静,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书,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鸣珂,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聚尚美贸易商行、汪静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粤0114民初12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布吉聚尚美贸易商行、汪静静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汪静静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为13×××81的300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