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73号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
法定代表人:陈映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燕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梦瑶,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钟硕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镇南村**。
经营者:丁梅。
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钟硕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同年11月11日,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广州川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