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椿,女,199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郑伟椿因与被上诉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伟椿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裁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罗莱公司的起诉材料,被控侵权商品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发货,江苏省南通市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
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郑伟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