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773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香,注册号370302600353472。
经营者:李香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松龄西路北(具体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淄川装饰材料城”八区108号的“定做橱柜好太太整体厨房卫浴”店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