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64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慕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河路****(托管:**)会信用代码:91330108063959112P。
法定代表人:吴**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911103026605276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慕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