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9153号原告:北京大生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9号六层南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黄佳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霞,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桃园路260号HALO广场四期九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娟,女,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大生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大生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生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大生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