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财保67号申请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东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蠡县德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辛兴村。
被申请人: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辛兴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诉蠡县德嘉商贸有限公司、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蠡县德嘉商贸有限公司、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021年2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蠡县德嘉商贸有限公司、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价值五百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