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181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恒,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