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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267号
案件名称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67号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黎燕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片区46号一楼4号。

法定代表人:高伟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经营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埔美美新工业区。

经营者:陈海群,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城东住埔美美新区24巷11号。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汇寰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达群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卧式餐具清洗模拟玩具、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东莞大伟成记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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