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18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市厦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南城信得利眼镜店。
住所地:运城市。
经营者:马志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瑞琴,山西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南城信得利眼镜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