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7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祥,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