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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7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7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祥,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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