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知民初8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小连,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小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