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26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明,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濂溪区万嘉惠生活超市,地址:九江市濂溪区陶洼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2MA36NNOQ92经营者:魏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卫超,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该超市员工。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濂溪区万嘉惠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