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13号 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孙琪,山东德恒(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京鑫集成吊顶材料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彩虹路以东东风西街以北板材********(五街)。
经营者:孟庆玉。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潍城区豪德京鑫集成吊顶材料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