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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执518号
案件名称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7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

法定代表人:宋其桂,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玉金,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知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泌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佳酿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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