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20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光良副食门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办刘家尧村。
经营者:朱光良,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安丘市光良副食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间已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