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30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代理人:王悦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豪雅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城西路**附****1-05,工商注册号500236600143644。
经营者:张家彬,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豪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