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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悦舜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3执异11号
案件名称上海悦舜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悦舜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异11号异议人: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路******。

法定代表人:卢孔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悦舜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际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新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成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鲍喻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悦舜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新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申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暂缓执行的决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厦门吉信德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审 判 长  朱 瑜审 判 员  鲍韵雯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冀东方书 记 员  冀东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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