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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张荣祝与常州安思尔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1130号
案件名称1130张荣祝与常州安思尔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荣祝;常州安思尔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30号原告:张荣祝,男,196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州安思尔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华家村刘家组。

法定代表人:朱志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勇,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荣祝与被告常州安思尔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荣祝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张荣祝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祝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荣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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